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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3 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打印 作者:admin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我们对《通知》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做一解读。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山东地热资源丰富,分布面积广,开采条件好。据统计,全省十七城市均赋存有地热资源,分布面积达12万多平方公里。据初步估算,全省3000米以浅可利用的地热资源约为31.86×1019焦耳,相当于150亿吨标准煤所产生的热量。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对促进资源节约保护、优化能源结构以及促进节能减排等意义重大,也将对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对地热资源管理重视不够,规划和开发布局不科学,勘查开采不规范,无证勘查开采、超规模开采、废水违规排放等问题在一些区域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地方问题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管理,维护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入推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水利厅多次会商,决定联合制定出台该《通知》。为增强《通知》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合规性,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文件起草工作。自2017年5月以来,先后就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全面摸底排查,组织调研组深入实地开展专题调研,为起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了《通知》。该《通知》的出台,为新形势下有效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二、关于《通知》的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严格规范地热资源开发管理”、“全面开展地热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整顿”两个部分,从地热资源开发事前规划、事中审批、事后监管做了明确要求,对开展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违规排放等行为做了具体安排部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地热资源开发规划
 
      科学的规划是合理有效、可持续利用地热资源,充分发挥地热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地热资源赋存范围广、储量大、开发利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必须编制地热开发专项规划。《通知》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与相关规划的配套衔接。编制专项规划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各级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二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据当地地热资源的自然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热储层特征、地下水取水许可要求、开发利用的影响范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专项规划。三是明确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规划要明确地热开发的井位布局、区域开发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控制规模、适宜的开采技术要求、尾水处理及回灌要求等。
 
      (二)关于地热资源勘查
 
      勘查是开发的前提。由于地热的特殊形态,勘查结束经评审确认符合开发标准的,一般勘查施工的钻孔会直接转作开采利用的井孔。因此,要实现开发的合理布局、减少工程浪费,勘查布局尤为重要。
 
      为规范地热资源勘查行为,《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依法勘查。新设地热勘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手续。二是绿色勘查。探矿权人要按照绿色勘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勘查施工。三是规范勘查。合理确定勘查阶段,及时向探矿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勘查情况,汇交成果资料,依法进行储量登记;对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工程钻井(孔),要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及时做好封填处理。
 
      (三)关于地热资源开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通知》就采矿方法、开采工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践行了地热资源绿色开发的理念。申请开采孔隙热储、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制定回灌方案,落实以灌定采措施,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90%。申请人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全面落实地热资源绿色开采标准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坚持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切实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基于地热水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开采地热水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再依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四)关于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为加强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通知》在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县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井有关指标进行监测监控,并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督采矿权人以灌定采措施的落实,确保回灌质量。《通知》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商引资、综合开发等借口,变相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非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活动。
 
      矿山企业在依法办矿的同时,必须规范日常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规定。《通知》要求,必须对水位、流量、温度、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将监测数据定期或实时向县级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报送;对年开采地热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方可排放。
 
      (五)关于地热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整顿
 
      本次地热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概括来说,就是对合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取缔。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强。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当前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二是高压态势。各地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对地热资源开发管理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无证取水、无证勘查开采地热、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等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一律依法移交。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取缔的地热井,限期撤出设备、封闭井口。三是分类处置。概括来说,“两取缔”、“两规范”。“两取缔”是指正在施工但不符合专项规划的地热勘查项目一律依法取缔;已经投入使用但整改后达不到取水许可或采矿权设立条件的一律依法取缔。“两规范”是指符合专项规划但未取得合法勘查许可手续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已投入使用且整改后达到取水许可和采矿权设立条件的,经依法处置后,由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是践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题中之意、必然之举。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环保节约、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维护良好的勘查开采秩序,是促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资源、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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